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19972号“无印鲁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39号
申请人:鱼台县孝贤世锦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宁润扬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9972号“无印鲁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无关,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鲁锦”是我国鲁西南民间织锦的简称,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纺布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来源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