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99392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63号 - 申请人:邹镇键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7993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63号

       

      申请人:邹镇键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9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除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配眼镜服务外的其余服务的复审请求,因此,第16891479号“奶多多及图”商标、第16366096号“蓓霓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1081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图等方面不同,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拥有申请商标标识的著作权。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书面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配眼镜服务外的其余服务的复审请求,故除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配眼镜服务外的医疗诊所服务等其余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同时,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为纯图形商标,上述商标在整体外观、所指事物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配眼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是否对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与申请商标应否获准初步审定无必然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