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WIN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27549号“DEWIN 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65号

       

      申请人:天长市双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7549号“DEWIN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7889848号“迪云DE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已经归于无效,故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工商信息资料截屏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的主要识别部分之“DEWIN”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DEWIN”相同,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并无后续的权利承继主体,且《商标法》并未规定主体的注销必然导致商标无效。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