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56247号“亲琦NEW CLE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66号
申请人:南昌奇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合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6247号“亲琦NEW CL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541385号“亲奇”商标、第33301771号“亲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与第32768124号“亲奇KICOO NATU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商标申请记录及相关证书、品牌发展资料及天猫店铺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除纺织品窗帘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亲琦”,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亲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杖、婴儿背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手杖、背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或并非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