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59795号“ENV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29号

       

      申请人:皮埃蒙特发展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9795号“ENV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158588号“ENVY SCOOTERS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复审商品与第34553421“羡慕”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