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59795号“ENV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29号
申请人:皮埃蒙特发展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9795号“ENV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158588号“ENVY SCOOTERS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复审商品与第34553421“羡慕”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