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9362921号“阿拉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34号
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62921号“阿拉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279767号“阿拉丁ALLAD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过期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一对申请商标不存在近似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695175号“阿拉丁”商标、26888255号“阿拉丁健康屋 A-COME TRUE HEALTH HOUSE”商标、第28297064号“阿拉丁少儿编程”商标、第26108084号“阿拉丁共享”商标、第29347775号“阿拉丁舞蹈艺术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或权利状态不稳定或已被驳回。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8年3月13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至六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视频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视频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