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259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73号
申请人:北京方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5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芯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用晶片、电子芯片、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传感器”六项商品提出复审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30219号“FF”商标、第32277152号“蜚英 FLYING AUTOMATION FF”商标、第25521558号图形商标、第13627734号图形商标、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29982号“FF”商标、第9163000号“D-FIRST及图”商标、第59891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其余引证商标目前均未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被初步审定,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申请人仅对“芯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用晶片、电子芯片、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传感器”六项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在其余商品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用晶片、传感器”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五、七分别核定使用的传导、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者控制电的设备和仪器、半导体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整体外观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集成电路用晶片、传感器”商品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