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 GDSJ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305401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

    GDSJ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68号

       

      申请人: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5401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 GDSJ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通知书中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30573064号“伟承及图”商标、第24341433号图形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3064号“伟承及图”商标、第24341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 ”为申请人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向申请人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邮寄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为申请人名称,用作商标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