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712757号“美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70号
申请人:斯贝克电子(嘉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12757号“美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9449号“美之高 mz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喇叭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7798号“美高 MAK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