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琳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71861号“科琳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10号

       

      申请人:韦宇腾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1861号“科琳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39919号“科琳美COLLEENGR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销售网页截图、店面照片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文字构成相同,给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易造成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从而不易导致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