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232626号“会呼吸的私藏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84号
申请人:乔中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32626号“会呼吸的私藏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1710号“竹糯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会呼吸的私藏酒”,用作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