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777826号“biomab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76号
申请人: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7826号“biom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86083号“百奥迈斯 BIOMASS及图”商标、第30777788号“bio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主营业务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以所有人工商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二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细菌学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科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iomab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字母组合“BIOMASS”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细菌学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