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8212604号“优冠U-GU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许汉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索铝塑制品厂
申请人因第8212604号“优冠U-G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20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盥洗室器具、撑衣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是申请人直接和间接的使用证据,属于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申请人持续经营小百货商品,若撤销部分商品将会造成对申请人不可挽回的损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深圳市龙岗区雅美佳百货商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查询信息;
2、深圳市龙岗区雅美佳百货商行与他人签订的《商品代(购)销合同》;
3、促销协议书、专柜合同及收款收据;
4、2018年11月30日的增值税发票;
5、优冠汤勺、炒铲等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牙签;隔热容器;清洁器具(手工操作);盥洗室器具;撑衣架”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盥洗室器具;撑衣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鉴于被申请人仅向我局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盥洗室器具;撑衣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盥洗室器具;撑衣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说明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缺乏有效的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依据,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盥洗室器具、撑衣架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发票不在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显示的并非盥洗室器具、撑衣架商品,亦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盥洗室器具、撑衣架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盥洗室器具、撑衣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