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4007387号“信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谊瀚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07387号“信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484号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了解,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被申请人企业及其产品宣传册;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购销合同、淘宝店及相关销售记录截图;5、信诚超级镂空软件相关介绍视频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站设计咨询、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被申请人为国内数控设备的专业科研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产品设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品、建材、金属材料;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进出口”等,该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为一体,其所生产的“信诚”系列数控雕刻机产品及其研发并享有著作权的“信诚”超级镂空雕刻设计软件、“信诚”数控运动控制系统被广泛应用于广告行业、木工行业、工艺礼品、建筑模型、电子、CAD/CAM工业模具行业、装饰装潢等领域;结合考虑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4和5中“信诚”软件产品于指定期间内在淘宝网站进行销售及其在优酷、腾讯网站进行宣传的情况,在案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信诚”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涵盖了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在案证据所证未停止使用的上述服务之间的关联性,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