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06537号“爱思益求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76号
申请人:北京爱思益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6537号“爱思益求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9940号“爱思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局在相同类别上已有同本案类似情形商标被初步审定的先例,按照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被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域名备案信息、企业官网页面截屏、网络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材料分发、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审的必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