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LY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552882号“EARLY LO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40号

       

      申请人:赛莱柯塔•克莱姆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2882号“EARLY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21940368号“早爱”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会芳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