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27080号“广电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15号
申请人:宁夏广电物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7080号“广电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9334537号“广电商城 豫广网络GUANG DIAN SHA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3755195号“广电地产GUANGDIAN REAL EST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12997号“广电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39033号“广电城市服务 让城市更美好GRGU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45240号“广电城市服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22172号“广电现代城市服务运营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