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945490号“名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学锋
      
      申请人因第1945490号“名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05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1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学锋410203196706050012提供的证据如下:
      1、被申请人与河南名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河南名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收条
      3、河南名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纳税相关证据
      4、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名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策划协议书及部分发票
      5、河南名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荣誉证书
      6、河南名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宣传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予申请人,申请人在期限内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1年0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02年09月21日核准注册,于2007年06月21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09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名人”相关商标。河南名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名下无“名人”相关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11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证据4协议书中体现的标识“名人”与复审商标在呼叫、文字等方面均一致,结合查明事实2,可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另外,该协议中所涉及的服务类别包括广告宣传、品牌策划、品牌战略规划等,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3501)、商业管理咨询(顾问)(3502)”服务关联性极强,已构成类似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结合证据1及其他全部证据可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2015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11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