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374815号“口碑 智慧门店koub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43号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4815号“口碑 智慧门店kou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11961号“智慧电梯平台”商标、第19773385号“智慧 栖居及图”商标、第9306235号“智慧餐厅及图”商标、第2134702号“金口碑”商标、第29237781号“智慧英语”商标、第14821457号“智慧设计”商标、第10145664号“智慧医疗”商标、第28444109号“智慧科技”商标、第7608307号“智慧社区”商标、第13407995号“智慧国际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确定,我局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九、十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智慧门店”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智慧电梯平台”、引证商标二汉字“智慧 栖居”、引证商标六汉字“智慧设计”、引证商标七汉字“智慧医疗”、引证商标九汉字“智慧社区”、引证商标十汉字“智慧国际公寓”核心词汇均为“智慧”,上述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汉字“口碑”与引证商标四汉字“金口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九、十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九、十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