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61602号“一件好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00号
申请人: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1602号“一件好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8560号“一件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申请人介绍、宣传使用材料、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