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尔斯 MILES SPO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182279号“迈尔斯 MILES SPOR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44号

       

      申请人:深圳迈尔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2279号“迈尔斯 MILES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227号“央扬及图”商标、第6191205号图形商标、第6368220号“BEDONE及图”商标、第913536号“斯迈尔及图”商标、第18492856号“迈斯”商标、第5871518号“迈尔及图”商标、第8966056号“迈尔菲斯 MYFAITH”商标、第3152932号“迈尔斯克MAIERSIKE”商标、第3183842号“MILE及图”商标、第18131910号“MILE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第31346319号“m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设计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93360号“米乐童话 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十、十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迈尔斯”与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斯迈尔”、引证商标五汉字“迈斯”、引证商标六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迈尔”、引证商标七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迈尔菲斯”、引证商标八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迈尔斯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