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190849号“墙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02号
申请人:张堂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0849号“墙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胶木粉、塑膏商品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01070号“墙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墙砖粘合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