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 N VINT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148号“ART N VINTA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48号

       

      申请人:普丽缇•库马里,贸易世家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148号“ART N VI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特征,具有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可识别性。申请人已在其它国家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由此可知,申请商标未违反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经复审认为,相关公众从整体表现形式上来看,易将申请商标主要部分识别为由“ART”与“VINTAGE”两部分构成,其“ART”译为艺术等含义;“VINTAGE”译为古老、老式的等含义,将其组合使用在指定的皮革、包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