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447452号“方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15号
申请人: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7452号“方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9342号“方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02227号“新方源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56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16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00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441430号“湘粮国际 粮油水产交易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三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相类似的工程测量、车辆性能检测、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在质量体系认证、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程测量、车辆性能检测、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工程测量、车辆性能检测、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质量体系认证、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无形资产评估其余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文字“方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文字“新方源”中,含义无明显区别,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体系认证、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