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444490号“方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14号

       

      申请人: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4490号“方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2239号“方源资本 FOUNTAINVEST PARTN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63366号“方源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94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717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24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991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五、六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行政诉讼阶段,若引证商标一、二、五、六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类似的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金融咨询、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经纪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0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金融咨询、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经纪其余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文字“方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方源资本”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金融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金融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