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39879号“康缘恩胃肠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42号
申请人:潍坊康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中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9879号“康缘恩胃肠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康缘恩”,申请人已经放弃了对“胃肠贴”的专用权。申请商标没有对产品的质量和功效进行描述,更没有对产地进行表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得到市场的认可。此外,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主张放弃“胃肠贴”文字专用权,但消费者在具体消费行为中仍易将其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康缘恩胃肠贴”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