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65106号“农夫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44号
申请人:王家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5106号“农夫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4008号“農莊園LOON J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7228号“农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1505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16364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1376号“農夫FARM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014070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97690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构成元素、显著内容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申请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农夫庄园”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農莊園”、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农庄园”、引证商标三“农夫”、引证商标四“农夫”、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農夫”、引证商标六“农夫”、引证商标七“农夫”、引证商标八“农夫NONGFU”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方便粉丝;家用嫩肉剂;巧克力酱;酱油;冰淇淋混合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方便面”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用嫩肉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醋”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