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宁Rui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90405号“瑞宁Ruin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91号

       

      申请人:无锡瑞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嘉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0405号“瑞宁Ru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64458号“瑞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