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f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10917号“A f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80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藏光明数码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0917号“A 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8969805号“A”商标、第14285168号“墙面大师ART IM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读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主要群组为4501(一),从而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501(一)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所占比例较大,视觉冲击较强的“A”,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同样视觉冲击较强的“A”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综艺表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