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FUN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345583号“释•FUN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81号

       

      申请人:赣州市泰嘉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45583号“释•FUN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完成,设计理念独特,是申请人全新的品牌标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39313号商标、第31504172号商标、第7292885号商标、第322855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获得了相关公众好评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定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实际店铺及外卖平台展示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均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