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44333号“淳风家族办公室CHUNFENG
FAMILY OFF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66号
申请人:蓝点淳风(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4333号“淳风家族办公室CHUNFENG FAMILY OFF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的特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49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等方面完全不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