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4578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73号 - 申请人:衡水旭辉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457850号“时光孤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73号

       

      申请人:衡水旭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立方(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7850号“时光孤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2056号商标、第27157926号商标、第6797608号商标、第10211497号商标、第20187681号商标、第30732082号商标、第30926060号商标、第31415148号商标、第31698000号商标、第161626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9)第0000080967号驳回复审决定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八和九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和十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和十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