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193号“BRAMMER B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68号
申请人:布莱默生物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193号“BRAMMER 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6653号商标、第28781974号商标、第109233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发音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在先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9)第0000113624号驳回复审决定中予以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