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720298号“马上有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75号
申请人:好益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0298号“马上有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90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案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马上有福"商标在第3类、5类以及第21类商品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公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马上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