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286818号“原仓ORIGINALST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78号
申请人:湖南火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6818号“原仓ORIGINAL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4364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231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应当得到正常合法的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原仓"及外文"OriginalStore"组合而成,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主要显著识别汉字"塬仓"及引证商标二外文"Original"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