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62270号“QS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76号
申请人:成都量安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2270号“QS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72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及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整体对比原则,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外文"QSE"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