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76722号“长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00号
申请人:深圳市安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6722号“长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36104号“longch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有较大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longchain”的中文译义为“长链”,与申请商标“长链”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