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59005号“奥卡Aok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61号
申请人:北京丰格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9005号“奥卡Ao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524号“奥斯卡OS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5638号“奥斯卡OS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0182号“奥斯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20520号“奥斯卡OS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11602号“奥卡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式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灯罩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奥卡Aoka”与引证商标一“奥斯卡OSCAR”、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奥斯卡”、引证商标三“奥斯卡”、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奥斯卡”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烘烤器具;厨房炉灶(烘箱);微波炉(厨房用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淋浴热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头发干燥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一项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装置”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