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AL 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46259号“FATAL 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86号

       

      申请人:茵诺卡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6259号“FATAL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38732号“FA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网站资料、有关解释页面、其他公司工商信息资料、引证商标相关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予以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予以撤销,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