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器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9810690号“吾器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69号

       

      申请人:南京华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群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29810690号“吾器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160601号“吾器酷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7160562号“吾器酷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通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吾器酷”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都位于南京市,且“吾器酷”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与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短时间内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吾器酷介绍及往期赛事汇总;
      3、被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电话业务;信息传输设备出租;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视频点播传输;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28类射箭用器具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业务、新闻社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吾器酷”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