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1491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96号
申请人:重庆北三玖玖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9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0404号“秋嫂食品 QSAO FOOD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98012号“沂蒙菜园子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由图形及文字等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图形设计等方面有一定差别,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