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132159号“金都盛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92号
申请人:重庆北三玖玖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2159号“金都盛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50909号“金香盛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205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6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网络文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图形设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汉字部分“金都盛宴”与引证商标一“金香盛宴”首字相同,且在文字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