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蝶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697368号“丝路蝶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88号

       

      申请人:新疆德道广播电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7368号“丝路蝶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06167号“丝路声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73506号“丝路硅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03983号“丝路硒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相似度较低。申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18378号“丝路硒谷 SILUXIGU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似度较低。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纯文字商标,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指定使用的培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汽车旅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所指定使用的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