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优特MU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130502号“美优特MU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84号

       

      申请人:广州市冰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量冲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30502号“美优特M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415185号“美特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国际注册第1390543号“Mute 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取得商标证书十年,一直在使用申请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子体重秤、卷尺、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体重秤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获准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用于传输或扰乱信号的无线高频仪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文字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其中“Card”含义为“卡片”,使用在商品上显著性较弱,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Mute”。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MUTE”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