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13121号“6 WAYS TO W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56号
申请人:TY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3121号“6 WAYS TO 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在美国已获准注册,并且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数字“6”及英文“WAYS TO WEAR”组合构成,可理解为“6种穿戴方式”,该文字组合指定使用在背包等复审商品上,是与该类商品相关的常用短语,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