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为黑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59728号“兆为黑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51号

       

      申请人:深圳市兆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9728号“兆为黑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7674号“黑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729号“黑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67349号“黑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50343号“黑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6252号“黑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1276号“黑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729537号“黑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412838号“黑猫HEI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139118A号“黑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182007号“黑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834262号“黑猫BLACK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兆为黑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文字“黑猫”,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检测仪、非医用测试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气体检测仪、非医用测试仪商品以外的考勤机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准使用的考勤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体检测仪、非医用测试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