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858229号“云端客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80号
申请人:北京云之国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58229号“云端客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15923号“云 DESIG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15931号“云 DESIG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90523号“云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114522号“云说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环节中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其已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显著部分“云”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部分“云”在文字、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云端客”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云端”,且在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