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68644号“BYZ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40号
申请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8644号“BYZ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39563号“BYZ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32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41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83328号“TIANB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商标法》相关立法精神,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BYZC”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BYZC”,与引证商标一文字“BTZG”前三个字母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广告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