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31268号“ZTE READ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36号
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1268号“ZTE REA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681590A号“REA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广告宣传等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ZTE”、"READY”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READY”,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质量检测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