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53407号“ 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34号

       

      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3407号“ 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71772号“飞马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19年11月13日在《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基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20年02月19日